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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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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23-12-29 人气:   返回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藏品征集范围
一、古代文物:反映各个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与保定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和资料,代表特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的文物,以及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手稿及有关文献。历代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近现代文物:1840年以来,反映保定人民反抗外来侵略,以及见证社会变革、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文物和文献;与保定相关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英烈、爱国志士有关的文物和文献,以及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尤其是抗日战争日期晋察冀革命根据地相关的代表性实物、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民俗文物:历史上民间使用过的或正在使用的有代表性的生产生活用具、手工艺品以及表现民俗事项的特殊器物。特别是与保定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实物、图片、影像资料等。
四、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和现代动植物标本、具有代表性的矿物标本。
五、其他有必要征集的实物、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二章 藏品征集途径
一、接收考古单位移交的考古发掘品;
二、接收海关、公安部门的罚没文物;
三、民间搜集、收购;
四、接受捐赠;
五、与其他博物馆交换等。
第三章 藏品征集程序
一、藏品管理部负责藏品征集工作,征集工作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文物征集前,征集人员应摸排文物征集线索,将文物的器形描述、时代、来源、照片、完残程度及持有人的经济要求进行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馆领导讨论。保定市博物馆文物征集专家委员会由保定市博物馆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及藏品管理部负责人组成,重大文物征集事项、价格协商应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对符合入藏标准的拟捐藏品,填写《藏品捐赠登记表》,并颁发捐赠证书;若捐赠物品价值较高,捐赠者提出要求,可以适当进行物质奖励。
三、征集费用1万元以上的需经保定市博物馆领导班子上会研究、讨论,对所征文物的必需性进行评估,得到领导组批准后方予征集。征集费用1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副馆长,由藏品管理部组织馆内专家委员会讨论。
四、在确定征集意向后,由藏品管理部召集馆内文物征集内控专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形成文物鉴定、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和出让人进行商谈,达成文物征集价格,每次商谈都要形成文字资料签字存档。并填写《文物征集记录表》,由主管副馆长、保管部主任、保管部工作人员及2名以上专家委员会成员签字。
五、文物征集人员在支付征集费用时,应由征集人员填写《文物征集单》,标注文物出让价格,由文物出让人签字。《文物征集单》经文物征集人、馆领导签字后永久保存。
六、藏品管理部工作人员对所征集的文物应立即登记造册,并附带收藏过程、背景说明等相关资料和记录,交专人保管并存入库房永久保存。
 
 
文物征集与捐赠联系电话:0312-6737504(工作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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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电话:0312-444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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